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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伟理与卫新荣、任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伟理,卫新荣,任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原伟理,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被执行人卫新荣,男,1977年3月3月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任燕红,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原伟理与卫新荣、任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原伟理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