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中贵与被执行人罗成文、杨利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贵,罗成文,杨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杨中贵。被执行人:罗成文。被执行人:杨利君。申请执行人杨中贵与被执行人罗成文、杨利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中贵于2017年2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成文、杨利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