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1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000崔洋洋与庞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洋洋,庞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000号原告:崔洋洋,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被告:庞振,男,32岁,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崔洋洋与被告庞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崔洋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崔洋洋负担。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继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