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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高奎与王立忠、金跃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奎,王立忠,金跃花,程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60号原告:吴高奎,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虞建军、翁佳丽,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忠,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跃花,女,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程生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奎诉被告王立忠、金跃花、程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原告吴高奎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