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高奎与王立忠、金跃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高奎,王立忠,金跃花,程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60号原告:吴高奎,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虞建军、翁佳丽,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忠,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金跃花,女,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程生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高奎诉被告王立忠、金跃花、程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高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原告吴高奎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