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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福森与被申请人许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森,许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54号申请人:杨福森,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杨庄村12号。被申请人:许孝山,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西长社区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福森与被申请人许孝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99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许孝山驾驶的无牌四轮吊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韩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