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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德红与姚顺利、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红,姚顺利,王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319号原告李德红,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姚顺利,男,成年人,汉族,住(华港水城南区)高档小区院内。被告王爱英,女,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红与被告姚顺利、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红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原告李德红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