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乐红、李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乐红,李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金乐红,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乐红与被执行人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