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姚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萍,姚所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504号原告:孙丽萍,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被告:姚所田,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孙丽萍与被告姚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丽萍、被告姚所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姚所田于2016年2月4日向其借款47200元用于种地,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姚所田给其出具了借据一枚。到期后,姚所田一直未还款。现孙丽萍要求姚所田偿还借款本金472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姚所田辩称:借款本金是40000元,7200元是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同意偿还借款,但现在还不上。经审理查明:姚所田于2016年2月4日在孙丽萍处借款本金40000元,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7200元,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姚所田出具了借据一枚。借据载明:“借据,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元整,¥47200.00元。上款系:姚所田借孙丽萍人民币肆万柒仟贰佰元整,还款期限从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绝不能超期。如超期将支付借款总额每月5%交滞纳金。借款人:姚所田,担保人:姚士明。2016年2月4日。”借据上有姚所田的签名与手印。到期后,姚所田一直未能还款,现孙丽萍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72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孙丽萍、姚所田当庭陈述、借据一枚。本院认为:孙丽萍主张姚所田向其借款本金为47200元,姚所田辩称本金为40000元,孙丽萍在庭审中亦承认借款本金为40000元,7200元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利息,故应认定借款本金为40000元。姚所田于2016年2月4日在孙丽萍处借款40000元本金的事实清楚,姚所田理应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孙丽萍要求姚所田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所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孙丽萍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2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490元由姚所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