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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强、徐以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强,徐以成,钱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16号案外人:穆维贞,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忠,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张永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城区。被执行人:徐以成,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钱振玲(系徐以成之妻),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本院在审查案外人穆维贞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