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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郭科、寇芳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郭科,寇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惠亚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科,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寇芳贤,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科、寇芳贤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科、寇芳贤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