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与山福平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山福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689号原告(反诉被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住九台区。经营者:潘教积,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军,九台区土们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山福平,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与被告(反诉原告)山福平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本诉原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山福平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九台区南山好又多连锁超市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山福平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凤鑫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陈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