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黄猛良、冯嘉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黄猛良,冯嘉言,冯天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代表人:潘海良,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武,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全,男,该行职工。被告:黄猛良,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冯嘉言,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冯天笋,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黄猛良、冯嘉言、冯天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柒彩春人民陪审员 莫 海人民陪审员 张进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明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