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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田维香与杨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香,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99号申请执行人:田维香,女,1987年4月16日生,住贵州省贞丰县。被执行人:杨坤,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田维香与被执行人杨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维香货款1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因被执行人杨坤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坤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