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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山燕、时宝华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山燕,时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张山燕,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时宝华,地址涿州市。张山燕、张山燕、张山燕与时宝华、时宝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12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时宝华、时宝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山燕、张山燕、张山燕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时宝华、时宝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山燕、张山燕、张山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时宝华、时宝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山燕、张山燕、张山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