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永道与刘继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23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季永道与刘继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2016)津0113民初123号”补正为“(2017)津0113民初123号”。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