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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永道与刘继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23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对季永道与刘继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2016)津0113民初123号”补正为“(2017)津0113民初123号”。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