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敬成、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成,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60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成,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805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李敬成与山东圣岳置业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军的宁房权证宁字0004254的房��,查封期为三年,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查封标的额3.1万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