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文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郭凯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平,郭凯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平,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凯迪,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莲,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文平因与被上诉人郭凯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文平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文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文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魏曙钊审判员 屠 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凤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