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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略与钱增国、王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略,钱增国,王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491号原告:周略,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钱增国,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玲,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略诉被告钱增国、王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周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