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毅敏与刘红明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敏,刘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549号申请��行人王毅敏,又名王玉敏,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袁月香(系王毅敏之妻),女,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刘红明,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毅敏与刘红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