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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毅敏与刘红明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敏,刘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549号申请��行人王毅敏,又名王玉敏,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委托代理人袁月香(系王毅敏之妻),女,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高平市。被执行人刘红明,男,1952年4月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本院在执行王毅敏与刘红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81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