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920号原告:柳某,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王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德,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柳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