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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国圣与戴松生、沈丘县益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圣,戴松生,沈丘县益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695号原告:孙国圣,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松生,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丘县益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南环路中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北路2号楼2层商2房屋。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奇,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国圣与被告戴松生、沈丘县益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国圣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圣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孙国圣负担。审 判 长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