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20号原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陆海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志,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经都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成都易居西部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胡会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