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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顾忠建与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忠建,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顾忠建,男,38岁。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经营者:张洪晶。申请执行人顾忠建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顾忠建工资7899.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顾忠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兴磊石材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忠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顾忠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执9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初艳忠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代理审判员  高 健书 记 员  鲍 晶书 记 员  鲍 晶(此件2页,印5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