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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素珍、李龙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素珍,李龙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欧素珍,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会昌人,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李龙昌,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会昌人,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素珍与被执行人李龙昌、罗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龙昌、罗小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