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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某卢某等申请被执行人康某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聂某,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252号申请人卢某,女,住所地常宁市水口山镇申请人聂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水口山镇被执行人康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水口山镇申请人卢某卢某等申请被执行人康某物权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民终2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民终2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