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金玉与魏国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玉,魏国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67号原告李金玉,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魏国玉,男,42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玉诉被告魏国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