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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金玉与魏国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玉,魏国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067号原告李金玉,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魏国玉,男,42岁,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玉诉被告魏国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姜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