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子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326号本院2017年6月8日对原告江苏子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苏0321民初33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中的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补正为“民事判决书”。审 判 长 周洪林审 判 员 凌 燕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