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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丽与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吴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88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吴贤辉,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联系。原告王丽与被告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丽承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