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丽与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吴贤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288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吴贤辉,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联系。原告王丽与被告吴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丽承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雅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