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与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该公司经理司。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是公司的真实意识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辽源华润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