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翠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翠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秦健,张志,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翠枝,女,汉族,1969年7月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主要负责人:金泽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佳,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健,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与启明路交��处名车苑汽车广场北5号厅。法定代表人:姚晓伟。上诉人徐翠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秦健、张志、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翠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翠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上诉人徐翠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肖秋宣审判员 耿源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