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5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与被告仁寿县文林镇纯歌派对练歌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仁寿县文林镇纯歌派对练歌房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初5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寿县文林镇纯歌派对练歌房,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经营者:沈建彬。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仁寿县文林镇纯歌派对练歌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陈晓华审判员 唐 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