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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瑞、吴家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瑞,吴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瑞,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吴家旺,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光瑞与被执行人吴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光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海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家旺偿还49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家旺的工资账户,以便按比例退给被执行人同为吴家旺的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家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家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家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启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