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库与被执行人王宝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库,张宝贤,李岩,张楚涵,张楚悦,王宝军,李志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库,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大祖村***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贤,1970年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大祖村***号。申请执行人:李岩,女,1992年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赵屯镇赵荒地村****号。申请执行人:张楚涵,女,2012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儿童,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大祖村***号。申请执行人:张楚悦,女,2016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儿童,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大祖村***号。申请执行人张楚涵、张楚悦的法定代理人:李岩,系二位申请执行人母亲,为本案第三申请执行人。上列五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代理人:李志宽,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B区****号。被执行人:王宝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565号群力新苑A区**栋*单元***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6)辽0782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财产线索以及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民初23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义利审 判 员 张磊& # xB;代理审判员 姚 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