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6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举业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举业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651号之二申请人: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潘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珊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举业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恩强,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凌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举业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0213民初16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举业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举业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慕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