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姜峰与方颖;胡佳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方颖,胡佳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颖,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胡佳雯,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姜峰与方颖、胡佳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佳雯名下的车辆,被执行人方颖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方颖、胡佳雯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方颖、胡佳雯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姜峰案款13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应担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峰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颖、胡佳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