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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昊与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民初1981号原告:郑昊,男,汉族。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宝安,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郑昊与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昊、被告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专项维修基金、契税、产权证费用、商品房差价款及燃气报警器费用共计25237.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XXXX年X月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北路5号(百欣花园小区)X幢X单元X层XXXXX室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XXXX年X月X日,原告收房时将该房产的大修基金、契税、办理产权证费用、燃气报警费以及商品房差价交付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在54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好该房屋产权证,但至今产权证未办理。被告至今未将大修基金、契税、产权证费用、房差价款交给房地部门,也未安装燃气报警器。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面积收取大修基金、契税,属于代收代缴,现房屋尚未实际测量,根据实测面积多退少补。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属于超面积安置,超面积部分差价款应由被告收取。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大修基金转入大修基金账户,被告已转入一部分。房屋面积差被告暂按照原房屋价款上浮20%-30%收取,不是最终单价,最终单价以房屋管理部门核算后确定,多退少补,收取上述款项用于项目施工。因涉及其他诉讼,造成无法综合验收、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经政府会议纪要,成立专项管理账户,公司账务由有关部门监管,销售的房价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但一直无法网签销售。关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的请求,原告可以将现房退还我公司,另行安置审核确定面积房屋。收取燃气报警费后,已支付供货商,因当时项目施工尚未完成,无法统一安装,现已达到安装条件,可以进行安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XXXX年X月X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购买被告开发的本市莲湖区沣惠北路5号“百欣花园”X幢X单元X层XX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0.54平方米,每平方米3990元,XXXX年X月X日前交付该房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XXXX年X月X日被告《收款收据》两份,证明被告分别收取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6216.22元、专项维修基金13125.4元、契税5417.63元、产权证费用80元、燃气报警器398元。本院认定上述证据真实,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收取原告主张的费用。本院查明如下:1、XXXX年X月X日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被告不得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并将代收百欣花园小区业主的维修资金于X月X日前转入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XXXX年X月X日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严格落实停止“百欣花园”销售的通知》,内容为因被告与施工单位产生经济纠纷,“百欣花园”经适房项目1、3号楼现已停工,相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在处理期间,明确要求被告停止住宅、商铺、车位等一切销售行为。经核实,近期你公司仍然私自进行销售,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在网签购房合同之前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购房款。3、XXXX年X月X日《专题问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解决1、3号楼建设,由房管部门对百欣花园剩余资产进行清查,对未销售的资产解除销售限制,另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销售资金由市中院和市房管局共同监管,优先保障用于1、3号楼后续工程建设。4、XXXX年X月X日、X月X日,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要求被告不得代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自行收取房屋面积差价款,并将已收取的款项转入专户。5、被告要求解除销售限制申请报告,要求恢复网签销售,兑现承诺。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收取原告费用后,未按照规定将收取的费用转交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将上述款项转入政府专项账户。6、XXXX年X月X日、X月X日被告向西安西联供热公司支付550万元银行转账单据,支付该小区供热管网工程款。现小区内正在铺设热力管道。7、XXXX年X月X日,被告向西安荣锦电子有限公司支付374396元银行转账单,用途为天然气报警器款。上述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在XXXX年已向热力部门支付小区供热管网工程款,将收取的燃气报警器费用支付供货单位,双方均认可房屋内基础设施已安装到位,现小区内供热管网正在施工。本院认为,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专项维修基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超批准面积购买经济适用房补缴超面积差价款费用应缴纳到财政城建资金专户。被告交房时收取原告上述费用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转交,且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被告将收取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转入专项资金专户,已收取的超面积房屋差价款向财政专户缴纳,故被告收取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交房时,被告收取原告燃气报警器费用后,该款被告已支付出卖人,且双方当时对安装燃气报警器并无异议,被告明确表示现陆续安装,故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郑昊专项维修基金13125.4元、契税5417.63元、产权证费用8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郑昊房屋面积差价款6216.22元;驳回郑昊要求返还燃气报警器费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元(原告已预交),由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援审 判 员  韩武娜人民陪审员  惠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