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云花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云花,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55号原告崔云花,女,汉族,1966年7月3日出生,住兰州市。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歆,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一,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云花诉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崔云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17日立案,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9月2日,被告在与原告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七里河区马滩中街55号房屋拆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公开强行拆迁原告的608.28平米房屋的拆迁许可证及安置地点、补偿方案、过渡费标准。被告办事处辩称,1、被告从未收到过原告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2、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主动公开。3、被告并非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主体。被告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原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崔云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未向被告提出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申请,并做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才能够获取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原告在提起诉讼前没有向被告提出过有关征地拆迁信息的书面申请,故被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云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朱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