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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5237韩冬与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237号申请执行人韩冬,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永安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78356-0。法定代表人朱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2号万达广场A座509室,现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建设南路凤凰国际大酒店7楼,组织机构代码55707317-8。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5)洪商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韩冬483960元,被执行人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韩冬申请,2016年12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2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1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大方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苏C×××××、苏C×××××、苏C×××××、苏C×××××小型汽车(未能扣押),现已执行到位46897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