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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邹凤兰、董晓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凤兰,董晓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邹凤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董晓金,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邹凤兰与董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董晓金有房产,但以上财产均被另案查封执行。执行人员依法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邹凤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邹凤兰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有诉讼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游 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闵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