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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明超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冠宇,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薛冠宇,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邹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艾继长,该公司总经理。姚明超与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什劳人仲裁字(2016)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3861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早已停产歇业,其厂房与机械设备已被多个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物资总公司、咸阳川庆鑫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四川崇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但尚需等待执行结果。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劳人仲裁字(2016)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