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杜秀芝与马德清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芝,马德清,马德宝,马德云,马德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107号原告:杜秀芝,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丽丹,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清,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马德宝,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马德云,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马德军,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芝诉被告马德清、马德宝、马德云、马德军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杜秀芝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月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人民陪审员 黄曼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