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振杰与寇会君、赵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杰,寇会君,赵桂英,河南华冠瓶盖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063号原告王振杰,男,59岁,1957年8月28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寇会君,男,52岁,1964年10月17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赵桂英,女,52岁,1964年9月22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河南华冠瓶盖包装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郭连镇寇寨村3组,法定代表人寇会君。本院在审理王振杰诉寇会君、赵桂英、河南华冠瓶盖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鹏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