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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振杰与寇会君、赵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杰,寇会君,赵桂英,河南华冠瓶盖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063号原告王振杰,男,59岁,1957年8月28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寇会君,男,52岁,1964年10月17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赵桂英,女,52岁,1964年9月22日,汉族,地址:禹州市,被告河南华冠瓶盖包装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郭连镇寇寨村3组,法定代表人寇会君。本院在审理王振杰诉寇会君、赵桂英、河南华冠瓶盖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齐鹏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