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守海、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与李井新、韩小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守海,李井新,韩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肖守海,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李井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韩小旺,住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肖守海与李井新、韩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井新、韩小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守海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邮寄送达费120元。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肖守海已受偿24000元,余款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井新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韩小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进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