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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成喜与纪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喜,纪艳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398号原告:孙成喜,男,194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纪艳波,男,汉族,62岁,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孙成喜与被告纪艳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孙成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孙成喜负担。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