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贾建国强制猥亵妇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317号罪犯贾建国,男,32岁(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门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建国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出对罪犯贾建国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罪犯贾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于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根据贾建国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贾建国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建国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贾建国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贾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贾建国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审 判 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彦雅书 记 员 张雪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