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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智与侯小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智,侯小娟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409号原告:黄智,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侯小娟,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黄智与被告侯小娟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黄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小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侯小娟的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黄智负担。审判员  林凤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素红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