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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龙跃,张友香,丁隆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华路1号山灞大厦19-20层。负责人:高焱。职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昆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辰大道云南车行天下汽车服务广场C1区13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2732410-2。法定代表人:丁龙跃。被执行人: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二楼A2、I、J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5140971L。法定代表人:叶枝芹。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丁龙跃,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张友香,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丁隆燕,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昆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跃龙、张友香、丁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跃龙、张友香、丁隆燕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昆明中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跃龙、张友香、丁隆燕名下的财产不能核对,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人民陪审员  王 苹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