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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长明、曹坤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长明,曹坤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特14号申请人:曹长明,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申请人:曹坤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长明与曹坤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2017年2月,曹坤成在曹长明处购买木材,欠货款6800元。曹坤成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付给曹长明货款6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曹长明与曹坤成于2017年6月12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沅诉调字015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