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胜利与陈思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利,陈思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469号原告高胜利,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思华(又名陈华),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诉被告陈思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胜利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胜利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如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