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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胜利与陈思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利,陈思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469号原告高胜利,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陈思华(又名陈华),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诉被告陈思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胜利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胜利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如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