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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影、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影,李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819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25152。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影,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鑫,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影、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