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影、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影,李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819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25152。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影,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鑫,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影、李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